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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商学院劳动争议调解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4-09-28 点击量:

    为确保学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履行职责,顺利地开展工作,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劳动争议调解的原则:

湖南商学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承担在一般岗位聘任过程中、聘任合同执行中发生的劳动争议及法律法规应当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的处理,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进行调解。

    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依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2、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履行已达成的和解协议。

    3、对教职工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工作。

    三、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

    1、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劳动争议,自发生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应写明下列事项:

    ①申请人姓名,工作部门,职务(职称);

    ②目的和要求(即调解请求);

    ③事实和理由。争议的起因、过程、争议是否经过协商,结果如何,务必真实、准确;

    ④写明申请日期。

    2、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书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①申请调解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②申请调解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调解委员会受理的范围。

    ③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调解委员会管辖。

    ④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备齐并符合要求。

    ⑤申请时间是否符合申请调解的时效。

    ⑥对申请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调解申请书,应指导申请人予以补充。

    ⑦将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的调解申请书,交给当事人另一方,另一方应在三日内提供书面答辩。

    3、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书后,应组织调解人员调查,了解劳动争议的真实情况。

    4、调解委员会依法组织双方平等协商,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如果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督促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已达成的和解协议。

    5、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调解。在此期间,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以及到期未能结束调解的,均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可申请仲裁。

    四、附则

    1、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2、当事人不得干扰调解活动,阻碍调解人员执行公务。

    3、当事人不得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拒绝提供有关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

    4、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调解委员会可以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不予调解。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