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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商学院工会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

发布时间:2004-09-28 点击量:

    为了加强工会福利费的使用管理,使有限的福利费发挥出较好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会福利费是学院拨付给工会管理的教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教职工集体福利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挪作它用。

    二、福利费由学院工会财务单独列帐管理,每年至少公布一次帐目,并接受学院工会经审委员会、教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会的监督。

    三、院工会每年按适当标准下拨一定比例的福利费给各部门分会管理使用。

    四、福利费的费用报销结算程序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办理,其会计凭证、帐簿与工会经费会计档案合并管理。

    五、院工会每年安排10%的福利费用于“教职工之家”活动场所的设备添置和维修。

    六、教职工特殊福利补贴:

    1、在职教职工逝世,由院工会组织慰问,慰问金为300元,其在院工作的配偶和子女(无论有几个子女在院工作)不再享受慰问金。

    2、教职工父母(岳父母、公公婆婆)逝世,其父母是本院教职工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1款办理,其父母非本院教职工的慰问金为200元,教职工配偶(非本院教职工的)逝世慰问金为200元。

    3、患危重病住院的在职教职工,院工会组织探望慰问,慰问金不超过300元。患一般疾病住院的在职教职工,由各部门分工会组织探望慰问,慰问金不超过200元。

    4、患危重病住院的在职教职工,生活不能自理期间的护理费按每天5元标准给予补助。所谓“生活不能自理期间”,是指患心、脑血管疾病、癌症晚期及各种内外科手术住院期间,实行特级或一级护理的时间,而非指整个住院的时间。住院护理费补助,由就诊医院根据病历出具住院期间实施特级或一级护理的天数证明,学院医疗综合门诊部负责人审核签字,院工会核发。

    5、因天灾人祸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在职教职工,可申请特殊困难补助,其办理程序是:本人提出特殊困难补助的书面申请→所在部门分工会签署证明意见→生活福利委员会调查核实→院工会研究核发。其补助标准范围为每人(户)一次性补助300—1000元。

    6、因工(公)负伤住院的在职教职工,院工会组织探望慰问,慰问金标准范围为500—1000元。所谓“因工(公)负伤”,是指教职工在上班(课)时间内,或在执行公务途中,非本人原因造成的负伤。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属本人原因酿成的工伤事故不属此列,因工(公)负伤者的其他疾病住院也不属此列。因工(公)伤住院治疗期间给予的慰问金,是对因工(公)负伤教职工的一种褒奖,各部门分工会要严格把握。

    七、节假日大额福利费的使用,由教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

    八、独立核算的院办企业职工福利费由企业按规定标准按月拨缴给院工会财务帐上,由院工会统一掌握使用。

    九、本办法从2004年9月开始执行。由院工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