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湖南商学院工会财产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4-09-28 点击量:
为加强工会财产管理和合理使用,根据全总《工会财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工会财产是指工会依法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属于工会社团集体所有的财产。工会财产是工会开展职工活动、工会建设和举办工会事业的物质基础。加强工会财产的管理与监督是学院工会各级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二条 工会财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管理原则,院工会法人代表对所管理的工会财产负有法律责任。院工会确定人员做好财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在院工会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财产使用部门和人员要爱护工会财产、合理有效地使用、管理、维护财产,确保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条 严格财产管理手续制度,坚持财产采购、验收、保管、使用、清查报废、报损、养护出入库和会计核算制度。
第五条 工会资产所有权界定:
1、凡是学院行政拨给院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归工会,所有权属于学院;
2、凡是由工会经费投资、院行政补助、工会收入形成的资产为工会资产;
3、凡是用工会资金投资,以工会名义借款兴办的工会企事业和第三产业,其资产所有权属于工会;
4、工会与有关方面合资、合作兴建的企事业,按工会在该企业中出资额的比例拥有资产所有权。
第六条 工会资产由工会组织进行清查登记和管理,不进行国有资产登记。
第七条 工会财产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在8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为固定资产。
低值易耗品包括低值品和易耗品。单价在500元以内,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为低值品;单价在500元以下,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下的为易耗品。
第八条 工会财产的分类、编写、登记和管理:
1、专用设备—空调机、照相机、装订机等;
2、电器设备—电风扇、电暖器、热水器、灯具等;
3、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电子计算机、打印机、电视机、VCD机、收录机、扩音器、音箱、调音器、调光器、稳压器等;
4、仪器仪表—钟表、万用表等;
5、文化体育设备—健身器、台球桌、乒乓球台、麻将桌等;
6、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各种图书、录音带、录象带、光盘、各种资料等;
7、家具用具及其他—各类桌柜、架椅等。
固定资产目录编号,一律以阿拉伯数字作代表符号,按类、项、名称、物品四个等级实行六位编号,类、物品各设两位数,项、名称各设一位数。
材料和低值易耗品根据使用和管理需要实行分类管理。
第九条 工会固定资产计价。
1、新置购入和行政拨给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和调拨价计价,运杂费不计入;
2、原有固定资产增添零配件(不含一般维修消耗材料)时,按新增额加入固定资产原值。
3、调出、变卖、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按帐面原值注销。
第十条 工会财产一般不计提折旧。
第十一条 工会购入财产根据年度预算按学院财产项目管理办法实行项目管理,办理入库建帐手续。
第十二条 工会财产报废、报损,经工会委员会审批,填制《工会财产报废报损单》注销财产帐面价值。
第十三条 分工会组织合并,其财产交主管分工会,不得擅自处理和私分。
第十四条 严格财产管理登记手续,所有财产、物品都应登记入帐,填制实物登记卡,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财产入库验收、保管、领发使用、检查、维护制度,提高设备利用率,实行财产损坏损失赔偿制度,对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损坏、损失和浪费的,视情节给予部分或全部赔偿。
第十六条 利用工会资产进行经营创收活动,其投资收益或资产占用费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用于事业发展。
第十七条 每年对财产全面清查盘点一次,以保证帐、物相符。
第十八条 建立工会财产明细帐和实物保管明细帐,进行金额和数量核算。低值易耗品和材料一般不进行核算,但应建立领用消耗制度,完善手续。
第十九条 学院行政拨给工会的不动产视同工会财产管理,但不组织会计核算,只登记财产备查帐。
第二十条 凡用工会经费购买的奖品、纪念品,应按领导批准的预算计划采购,发放后若有剩余,一律按第十四条办法进行登记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用福利费购买的发给教职工的节日物质,实行由生活福利委员会牵头、经审委员会成员参与的办法,集体进行价格和质量调查、比价比质后,择优购买。同时,为了保证物质质量和避免物质过剩,造成浪费,实行货到付款、多退少补的办法进行核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