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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商学院工会委员会分工会工作暂行条例

发布时间:2004-09-28 点击量:

第一章     

    第一条  分工会是学院工会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开展各项工作的基础。为了加强分工会的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分工会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充分发挥联结党和职工群众的纽带作用。

    第三条  分工会要认真执行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方针,以教学、科研为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科学业务教育,充分发挥教职工在学院文明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

    第四条  分工会在学院工会和党总支的领导下,根据部门实际和教职工的意愿,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分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群众路线,把分工会办成“教职工小家”。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  分工会的基本任务是:

    1.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向教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

    2.依法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组织教职工参加本单位(部门)的民主管理。

    3.组织教职工根据本单位(部门)的工作任务开展各种竞赛活动,总结经验,做好评先、表彰工作。

    4.维护教职工的学习权利,支持教职工学习政治、科技和管理知识。

    5.关心教职工的生活福利,搞好教职工特殊困难补助。参与调处劳动争议。协同有关方面做好离退休教职工和职工家属工作。

    6.从实际出发,积极组织开展有益于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7.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行政领导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8.加强对工会小组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工会小组有关活动制度执行情况。

    9.搞好分工会自身建设,做好发展新会员的工作。

    10.完成学院工会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大会和分工会委员会

    第七条  会员大会是分工会的权利机关,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八条  分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由本单位(部门)党总支或直属支部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过充分酝酿,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进行选举,并报学院工会审批。

    第九条  分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应由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服务、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会员担任。

    分工会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委员的设置有:主席1人、组宣委员、教务(工作)委员、女工委员、民主管理(兼生活福利)委员各1人。分工会主席应由本单位(部门)的党政领导副职兼任,但必须通过民主选举。

    第十条  分工会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事宜。分工会主席负责召集会议,主持分工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分工会主席、各委员的职责范围,参照学院工会相应职责范围执行。

第四章  工作作风与工作方法

    第十二条  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家访谈心,与教职工交朋友。根据教职工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开展活动,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

    第十三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情况,切实替教职工说话、办事。

    第十四条  充分发扬民主,认真执行工会的民主制度。遇事要同群众商量,尊重群众的意见。

    第十五条  坚持说服教育和群众自我教育的方法。摆事实,讲道理,民主讨论,典型示范,依靠群众自己解决自己的问题。

    第十六条  工会兼职干部要振奋精神,努力学习,勇于改革,不断创新,坚持原则,大胆工作,一心为公,不谋私利,多办实事,讲求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