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湖南商学院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04-09-27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学院女职工工作,根据全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学院工会领导下的具有民主性、代表性的女职工组织,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三条 团结带领全院女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在学院改革发展和建设中建功立业。
第四条 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对与女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特殊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向学院党政反映女职工的意愿和要求,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同一切歧视、侮辱、迫害女职工的思想和行为作斗争。
第五条 组织女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参加有关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利益的问题的讨论、审议。
第六条 努力做好女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在女职工中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正确处理好恋爱、婚姻和家庭等关系,做新时代的新女性。
第七条 鼓励和引导女职工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组织女职工参加学院各类业务技术培训活动,不断提高科学文化技术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更好地适应学院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八条 关心女职工身心健康,组织全院女职工开展有利于增强体质、活跃女职工业余生活的文化娱乐活动。
第九条 监督、协助行政贯彻计划生育条例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和女职工保护设施。协助学院计生办做好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和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工作。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条 学院工会设立女职工委员会,各部门分工会设女工委员。
在工会代表大会、教代会中,女职工代表应有适当比例。
第十一条 女职工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若干人。
第十二条 女职工委员由学院工会提名,也可由各分工会自下而上推荐,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经院工会委员会通过组成,也可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要问题由委员会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学院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没有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时,经民主协商,推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处级职务的女职工干部担任。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进入学院工会委员会。
第十五条 女职工委员会接受学院工会的领导,同时接受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指导。分工会可根据需要设专职或兼职的女工委员。
第十六条 女职工委员会任期与学院工会委员会相同,在任期内由于委员的工作变动或离、退休需要调整(其委员职务)时,由学院工会提出相应的增补、替补人选,经学院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予以增补、替补。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女职工委员会应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结合女职工的特点,制定工作计划,检查、总结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有关制度,定期召开委员会议。遇有重要问题,由主任或副主任临时召集会议。
第十八条 女职工委员会要定期向学院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主动争取学院党、政领导的支持。
第十九条 女职工委员会要紧紧依靠广大女职工开展工作和活动。要经常深入分工会,到女职工中去调查研究,了解女职工的意见、要求、困难和疾苦,热心为广大女职工服务,努力成为女职工说话、办事的贴心人。
第二十条 学院工会要给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