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湖南商学院教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工作暂行条例
发布时间:2004-09-27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教代会的作用,组织教职工代表直接参与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民主管理,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第十七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若干专门委员会或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的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和实际工作的需要教代会应逐步设立“民主管理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民主评干委员会”、“生活福利委员会”、“提案工作小组”、“劳动人事小组”等常设性或临时性专门工作机构。
第二条 教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在院工会的主持下开展工作,对教代会闭会期间的专门业务工作进行调查、评议、监督与咨询,以保证教代会工作真正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三条 教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教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对教代会需要讨论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教代会提出建议或议案;
2.搜集核实提案;
3.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和提案的处理情况;
4.受理教职工群众的申诉;
5.向教代会报告工作;
6.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五条 教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应由熟悉业务,有专业特长和实践经验,有参政议政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广泛联系群众,愿为教职工服务的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经验和专长的非教职工代表参加。其成员可以由各代表团推荐,也可以由院工会提名与各代表团协商产生,教代会主席团或大会通过,任期与教代会代表任期相同。
第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小组)设主任(小组长)1人,院工会负责此项工作的干部,不是代表的,可邀请参加专门委员会(小组)工作;是代表的,一般担任主任(组长),以利于开展工作。学院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可邀请参加专门委员会(小组)工作,但不宜担任主任(组长)。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小组)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小组)会议应有详细记录,会后应形成纪要,并通报各代表团(组)和有关部门。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因事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向院工会请假,不得另找他人代为出席。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在任期内一般不得更换,如确需更换须按本条例第五条的有关办法增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