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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商学院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会工作条例(试行)

发布时间:2004-09-27 点击量: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工会法》第六条关于“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规定,为健全和完善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深化学院的民主管理,凡是有人事、分配、财务、教学、科研等管理权的二级单位,都应建立教职工代表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二条  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会(以下简称二级单位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二级单位教代会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学院党委、行政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及规定,在院党委和总支委员会的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教代会要正确处理学院、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的关系;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完成各项任务;维护学院的稳定,促进学院的发展。

    第四条  二级单位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五条  二级单位教代会在本单位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主任(经理)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教学科研(经营管理)改革方案、专业和课程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财务管理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本单位贯彻学院教代会决议的事宜、本单位岗位责任制方案,以及与教职工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本单位教职工奖金、创收及课酬津贴等分配方案,以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事项。

    (四)监督评议本单位领导干部,并将评议结果和奖惩建议向学院教代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学院提出表彰、奖励或批评、处分的建议。

    第六条  主任(经理)要定期向二级单位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尊重和支持二级单位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  二级单位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主任(经理)行使管理(经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动员教职工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应在出席学院教代会的基础上适当增补代表名额,并以教研室、科室、班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是: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对会议的议程发表意见,参加表决;有权对二级单位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参加对本单位领导的质询;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是: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和参政议政水平,模范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带头执行教代会的决定和决议,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做好群众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二级单位分工会是二级单位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二级单位教代会届期原则上与行政领导任期同步,每三年一届,定期开会,一般应每学年开一次。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由分工会征集,代表三人以上共同签名提出,代表会通过。必要时,可以对会议讨论的问题作出决议,以便监督执行,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

    第十三条  二级单位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十四条  二级单位教代会一般不设专门工作小组,但有关方面的工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由分工会主持。

第五章   

    第十五条  各单位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会实施细则